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商标及其相互关系
目录
◆ 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流程和使用年限
◆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 地理标志
◆ 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区别与联系
集体商标
1、概念: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特征:
(1)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即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不能注册集体商标;
②集体组织。
(2)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集体商标的共有性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3)统一的管理规范。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4)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5)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
(6)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2)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3)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4)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5)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4、申请条件: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但不能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3)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5、所需资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6、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
1、概念: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2、特征:
(1)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3)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4)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5)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6)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3、类型: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侧重于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侧重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则无需提交。
(4)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的商标权则由注册人所有并使用。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5、主体资格:
(1)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6、所需文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7、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流程和使用年限
1、申请流程: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流程与普通商标申请流程基本一致,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才可以收到,整个注册所需时间也相较更长。
2、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行政官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效年限: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一致,即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要区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关键把握一点:集体商标商标所有权归集体成员所有,加入集体的成员均可使用,集体外其他人不可使用;而证明商标商标所有权归“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有,但这个组织本身不能使用此商标,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使用此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拒绝。
地理标志
1、概念: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2、特征:
(1)很强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2)显著的集团性
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3)所代表的商品的独特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4)主要影响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3、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的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4、商品范围: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原则上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
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由《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或者《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构成。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可以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两种表现形式。
2、区别: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即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的一种保护方式,但不能将之完全等同。
地理标志具有更加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