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
目录
◆ 商标查询介绍
◆ 商标查询的意义
◆ 我司商标查询步骤
◆ 商标查询分类
◆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
◆ 涉外商标查询要点
在注册商标之前,将打算注册的商标与已经获得注册或者公告或者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该商标与这商标是否有近似或相同。
商标查询介绍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故可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商标查询只能查询到已录入数据库的商标资料,故存在空白期,或者叫盲区,一般在商标申请4——6个月之后再做一次商标近似查询以增强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其与他人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应当在申请之前进行查询,这样才能使该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核准,同时,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如果注册的商标没有经过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意义
1、探明注册障碍
(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2、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3、发现抢注商标
目前商标抢注者有三类: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抢注商标的良好商誉,有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而获取不当利益;三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为目的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己并没有使用抢注商标的意图。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发现商标抢注,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如果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4、了解申请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我司查询步骤
1、提供商标图样
选择自己的商标(如中文/英文/图形),并确认要注册在哪些产品或者服务上;
(由于商标的申请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为了避免在申请的过程中出现徒劳无功并浪费时间金钱的现象,查询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2、出具商标查询报告
我司根据申请人提供产品名称,确认该产品所属类别.再确定申请人需查询的商标及类别。(查询的作用:可得知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重复或类似等。)如果发现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我司再根据查询情况做一个好的建议;如发现没有相同且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就可以进行该商标的申请准备工作。
商标查询分类
商标分类查询商标商品类
商品类(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
第一类:用于工业,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二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它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第四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五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第八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1001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
第十一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乐器。
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表,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像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它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它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商标服务类
服务类(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
第三十五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电信
第三十九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
一、查询的准确性无法得到绝对的保障。任何国家和机构都不保证查询的绝对准确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供查询的档案不够完备、不够准确以及检索人员对官方关于近似的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确,将应该视为近似的商标视为不近似而不予报告,不应视为近似的却判断为近似。
二、从查询的范围上看,某些国家只能查文字及数字商标,不能查图形商标。相对说来,文字商标及数字的查询比较简单,而图形商标的查询工作量大且难度较高,使得部分国家不接受关于图形商标的查询。因此,在这些国家,人们无法在通过查询在申请前获得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图形商标商标的情况,因此不可能对是否会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障碍做到心中有数。
三、新提交的申请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供人查询。新提交的申请通常要等数星期才能获得官方的收据。而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图样、商品、申请人名称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据发出后才能被输入电脑数据库或记录在商标文献库内。因此,会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请无法通过查询查出,而在这部分申请中就可能存在对查询人所要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
四、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可能对查询之后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即将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因此,有的商标申请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获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时期,从而可能对实际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预知性,商标查询也就无能为力。
五、较难查明跨类近似的商标。在多数国家,查询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进行的,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及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类中,都存在着跨类近似的问题。如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中明确写明:国际分类表第21类的“化妆用具”与第3类的“成套化妆用具”类似,第9类的“电焊设备”与第7类的“焊接设备”近似。还有一些商品虽然未在商品区分表中列明为跨类近似,但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如某个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火花塞”的商标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已注册的使用在第12类“汽车上使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仅在一类商品上进行检索是不够约,只有依赖具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建议,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才能尽量避免漏掉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六、可能构成障碍的驰名商标不在查询的范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加以保护,而某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去判定。因此,商标检查无法查出的某个未注册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保护时,就可能对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障碍。还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不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进行商标查询之前必须了解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并未在“服装”上进行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销。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以上局限,因此,任何查询结果都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要求商标注册当局或查询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尽管存在许多局限,商标查询的价值是无可否认的。实际上,商标检索无法涵盖的商标申请毕竟是少数,跨类近似与驰名商标造成的障碍也只是特例。经过查询后再提交的商标申请,其注册的成功率大大高于未经过查询即提交的申请的成功率。因此,为使自己的商标尽可能顺利的获得注册及保护,商标所有人应积极运用商标查询的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发挥开路搭桥的“先遣军”的作用。
涉外商标查询要点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很多人对涉外商标申请注册已经不再陌生,但对于涉外商标的在先权利查询,很多企业还没有做到足够重视。在先商标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在目的国提交申请之前,对在该国已经记录在案的商标申请和已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其目的是查明是否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由于在目的国进行商标查询可以预先了解到有没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目的国注册,因此它可以帮助国内商标所有人避免涉外申请因在先商标的出现而被驳回或异议,相应的,也可以减少因驳回或异议造成的不必要的费用。
目前,涉外商标的在先权利查询需要委托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委托人提供所查询的商标图样,涉及类别以及商品。各个国家进行商标查询所需时间不同,短至一周,长至2个月。
商标代理公司在收到国外的查询结果后,会分析并出具查询报告。查询报告会显示在先近似商标的情况。有些国内企业认为,只要在某个国家发现了在先近似商标,那么自己的商标就不可能在该国成功注册了,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商标查询的目的是预见并扫清障碍。
关键要做的是对在先商标进行仔细分析:
1.商标图样以文字商标为例,如果国内权利人的商标是“CYAST”,查询发现数个十分近似的商标,该商标在目的国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很大。这时权利人可以将该商标进行图形化设计,或者加一个图形,增强该商标的显著性,所谓的“在先近似商标”不再会构成障碍。
另外,如果对商标“CYAST”的查询中,发现数个以“CYA”开头的在先商标,权利人也大可不必轻易放弃。通常来讲,如果有多个包含相同字母组合的商标能够在目的国共存,那么查询的商标和这些在先商标共存的可能性也会提高。当然,不能排除目的国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共存的在先商标很可能是通过复审答辩才最终获得注册的。
2.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的名称也是查询报告中的重要信息。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如果查询人发现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名称和自己公司名称几乎完全一样,那有可能是查询到了自己以前在该国注册成功的商标。这时要做的是立刻在这些国家对之前注册的商标进行所有人名称变更,然后再提交新商标申请。 第二,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是查询人在该国的经销商或分支机构,而商品类别甚至商品小项都完全一样,那很可能是遭遇了商标抢注。此时通常是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者与抢注人沟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
3.商品类别和商品小项一般来讲,查询人最好提供具体的商品名称,以便商标查询时更有针对性。如果不提供具体商品名称,代理公司将对整个类别进行查询。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的查询报告会显示其他相关类别的查询结果。比如查询人要对国际分类第12类的“陆地车辆”进行查询,而查询报告同时显示了第37类中的在先近似商标。这时候一定不要掉以轻心,以为商品不在同一类别就不会构成障碍。通常如果该国在商标查询时涉及相关类别,那么商标局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也会审查相关类别,并下发驳回。
另一方面,如果在先商标信息中的商标外观、商品类别,以及商品小项都与查询人想要申请的内容近似,而该国又是查询人不想放弃的重要市场,那么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将冲突商品删除,这样,即使申请被驳回,也可以在商品领域不同进行争辩,提高克服驳回的可能性。
4.商标申请日、注册日、到期日并非所有在先商标都已经完成注册,通常只要是收到官方受理通知的商标申请,都可以查询到。当然,有些国家只能查询到公告后的在先商标。因此查询人经常会在在先商标的状态一栏看到“商标审查中”等标注。此时,该在先商标申请虽然尚未完成,但由于申请日在先,已足以对查询人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对于申请中的在先近似商标,查询人可以先对其进行商标监测,如果该商标中途被驳回,国内权利人可以立刻提交商标申请,以尽早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在先商标纯属抢注,那么商标监测能够让监测者第一时间得到该商标的公告日期,并及时提出异议,为自己的商标注册扫清障碍。
关于在先商标的到期日,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有些国家的官方数据库更新速度较慢,因此商标局会引证已经失效或放弃的商标来驳回在后的商标申请,如菲律宾。因此,在这类国家进行在先商标查询时,即使发现在先商标是“已失效”,也要做好自己的申请被驳回的思想准备。当然,要克服这类驳回非常容易,只需向官方说明一下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商标查询不是万能的,它有两个死角,第一是在先商标从提交申请到官方受理并登记这段时间,该商标无法被查询到;第二就是从查询人收到查询报告到提交自己的商标申请这段时间,可能又会出现新的在先近似商标。因此查询人最好在收到查询报告后尽快决定是否提交商标申请。
另外,由于商标查询只是针对在先近似商标进行一个预防性排查,并未对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进行检查,因此这方面问题需要查询人在做商标申请时自己注意,比如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